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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元代的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簡稱“藩司”,主管一省民政,與中央六部直接聯絡。1370年於各省設定一都衛,1375年改為都指揮使司,主管一省軍戶衛所番漢諸軍,聽命於兵部和五軍都督府。另外還有負責監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聽命於刑部,掌管司法權。 明代在全國設定十五個省級單位,包括:北直隸、南直隸、陝西、山西、山東、河南、浙江、江西、湖廣、四川、廣東、福建、廣西、貴州、雲南。以上共十五個省級單位,為明朝穩定的統治區域,稱為“兩京十三布政司”(注意:明朝與今名稱雖大部相同,但所轄地域有相當差別,不宜以今天的行政區劃倒推);另外,明朝在1406年至1427年間曾設立交趾布政使司,後被廢;南明時期,延平郡王鄭成功在臺灣設立承天府,下轄天興、萬年二縣,另設澎湖安撫司,號為“東都”,後鄭經改東都為東寧,並於承天府之上再設東寧總制府。 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為府,成為主要的二級行政區劃,但是同時又有直屬於省的直隸州,行政級別等同於府。府以下有屬州和縣,是主要的第三級行政區劃,而屬州還可能領有少數縣,成為結構上的第四級,但相對重要性很小。直隸於省的直隸州下也領若干縣,其級別相當於府屬州或府屬縣,仍是第三級行政區劃。所以州按性質不同是跨第二、第三兩個級別的區劃,而與府相比,無論屬州或直隸州的治所所在地均不設縣,即使原有縣的也被併入州制。
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元代的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簡稱“藩司”,主管一省民政,與中央六部直接聯絡。1370年於各省設定一都衛,1375年改為都指揮使司,主管一省軍戶衛所番漢諸軍,聽命於兵部和五軍都督府。另外還有負責監察司法的提刑按察使司,聽命於刑部,掌管司法權。
明代在全國設定十五個省級單位,包括:北直隸、南直隸、陝西、山西、山東、河南、浙江、江西、湖廣、四川、廣東、福建、廣西、貴州、雲南。以上共十五個省級單位,為明朝穩定的統治區域,稱為“兩京十三布政司”(注意:明朝與今名稱雖大部相同,但所轄地域有相當差別,不宜以今天的行政區劃倒推);另外,明朝在1406年至1427年間曾設立交趾布政使司,後被廢;南明時期,延平郡王鄭成功在臺灣設立承天府,下轄天興、萬年二縣,另設澎湖安撫司,號為“東都”,後鄭經改東都為東寧,並於承天府之上再設東寧總制府。
布政使司以下,改元朝的路為府,成為主要的二級行政區劃,但是同時又有直屬於省的直隸州,行政級別等同於府。府以下有屬州和縣,是主要的第三級行政區劃,而屬州還可能領有少數縣,成為結構上的第四級,但相對重要性很小。直隸於省的直隸州下也領若干縣,其級別相當於府屬州或府屬縣,仍是第三級行政區劃。所以州按性質不同是跨第二、第三兩個級別的區劃,而與府相比,無論屬州或直隸州的治所所在地均不設縣,即使原有縣的也被併入州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