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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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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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一得天下
車位應該是公共資源,應由政府對公共資源統一管理,提供公共服務。該管的問題政府不能缺位。不能由開發商或個人進行炒作投資。車位是用來停車的不是用來炒作掙錢的!這個關係理不順車位變成掙錢的工具,停車難永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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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莞有房
1:不買車
3:租買了車位暫時不用的人的車位
4:車停附近有車位的地方,比如商城,醫院,工業區,飯店等等
5:實在沒合適的地方又有車要停,不是有車位賣嗎,咬咬牙買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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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3937867217
本質是供需比例問題。供給一定會完全滿足需求嗎?肯定不可能,怎麼辦?一,按經濟規律誰拿錢多供給誰。二,改變需求,不買車,改公共交通工具。香港就是例子,比內地富裕,汽車保有量遠低於內地,車位最高600萬港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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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窮死我啦
開發商肯定只售不租啊。
開發商蓋這麼多房子也是隻售不租。
房子車位一起租唄
個人整理的小區配套車位歸全體業主的法律、設計依據及內在邏輯,供業主維權參考。第一,商品住宅(也包括公建)的車位是怎麼來的?是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第3.6條規定必須配置的,也就是說是因為開發商發起地面計容部分的建造活動而依據法規必須配建的相應的車位(可以是地上也可以是地下),這是小區車位為什麼是配套車位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根據《物權法》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小區的投資方是開發商,所以開發商有權銷售,但是注意,車位是配套設施,所以相應的收益是體現在主體上的也就是計容面積的收益上,配套設施的產權隨著計容面積產權的變更而變更,這就是我說的車位不可以單獨銷售。第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小區內的公共設施歸全體業主共有。第四,那地庫是不是屬於公共設施呢?我們可以看到地庫在小區內,車輛出入口是佔用了小區用地,人員出入口佔用了小區的用地及各樓的樓梯間和門廳,地庫的進排風設施佔用業主的用地,地庫的消防安防等是跟小區合用,多數地庫基礎無法跟主樓脫開(也就是利用了主樓的基礎和維護),而地下室是不計容的且無法獨立存在。所以,地庫屬於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第五,利用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共有(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六,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車位歸屬以當事人透過租賃出售贈予的方式協商解決,那麼不論是哪種方式首先這車位得有產權人,根據前面幾條已經明確產權人是業主共有不是開發商,所以此條的意思應該是業主共有的車位透過業委會經多數業主同意通過出租出售贈予的方式處理。而不是開發商來處置配套車位,當開發商把計容面積賣掉的時候,相應配套設施的產權已經跟他沒關係了。第七,為什麼開發商要建地庫?因為第一條就說了,地庫是強制配套必須配建,而地面的空間是有限的,三十幾的綠地,二十幾的基本道路,二十幾的建築佔地面積,剩下的地方不足以劃定所有車位,而建在地上會有種種嚴苛的要求並不划算,所以才把車位弄到地下室。綜上,小區配套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單獨銷售車位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