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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工作條例 第六章
第三十七條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強制其進行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不得辦理出國出境、升學手續;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職工的,兩年內不予晉級、晉職,並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相應處分。
當兵體檢合格後,並且透過政治稽核、確定為“應徵公民”的,自己不去服兵役的將依據法規予以處罰。當然已經透過徵兵體檢,而在應徵物件政審或者其它原因、不為徵兵辦公室確定為“應徵公民”的,那就沒有關係的。
可以不去。但是如果去了就不能隨便回來,否則就是逃兵。
最好由父母解釋一下。在體檢透過之後,部隊軍官會來做家訪。這時家人可以表態...軍官也會考慮對方的意願。必須你父母要態度明確一點。
軍官最後會問個人意願,明確說出來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