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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593768580486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正常使用,在住宅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中使用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裝置一般包括電梯、消防設施、道路、下水管、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裝置及其使用的房屋、監控系統等。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擴充套件資料: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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