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名字可以和店面名不一樣,但不能差的太多,必須是營業執照中的字。
2、根據《企4102業名稱登記1653管理規定》的第二十條:
(1)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2)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內容:
一、第六條
1、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2、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二、第七條
1、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2、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3、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1)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2)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
1、營業執照名字可以和店面名不一樣,但不能差的太多,必須是營業執照中的字。
2、根據《企4102業名稱登記1653管理規定》的第二十條:
(1)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
(2)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擴充套件資料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規定內容:
一、第六條
1、企業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
2、確有特殊需要的,經省級以上登記主管機關核准,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一個從屬名稱。
二、第七條
1、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者商號,下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
2、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縣(包括市轄區,下同)行政區劃名稱。
3、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
(1)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2)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3)外商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