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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嶺財經

    出納挪用公司資金,財務經理是負有責任的。但財務經理實際負不負責任,取決於財務經理本人和公司的態度。

    一、先說制度上

    制度上不用說,下屬出現這麼嚴重的錯誤,公司的內控制度形同虛設,部門領導肯定負有領導責任和可能的工作失職行為。如果公司有具體的制度,那麼就按照制度來處罰。或者,按照法律來處罰。

    二、制度之外

    個人遇到過兩起,都是直接責任人受到影響或處罰,直接領導都沒有涉及。

    例子1:上市公司子公司出納,挪用公款20多萬,被內審查出後,自己補上了事,然後從出納崗位轉崗到行政崗位。為什麼沒有按法律或公司制度處罰,因為這個小姑娘的叔叔為上市公司高層,沒有將影響擴散到公司之外。

    例子2:某國企出納,和財務經理做對桌。出納和人事共同舞弊,偽造老幹部醫藥費單據,虛領醫藥費數十萬元。被發現後,出納和人事都被判刑。但財務經理和人事經理,公司都沒有處罰。

    上述兩起,你難道說財務經理沒有責任嗎?

    三、出納挪用公款,財務經理是否負責任或負什麼責任,主要看公司的態度

    如果公司想讓財務經理承擔責任,或者財務經理這個角色成為公司政治的角力了,那麼這個財務經理是否擔責,擔多少責就看各方博弈的結果了。

    當然,如果涉及犯罪,以及被外部有關行政部門介入,公司的態度是否起決定性作用不好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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