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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有一套房,婚後打算再買一套房,寫誰的名字比較好?我認為寫夫妻雙方的名字比較好,這樣比較公平,房子屬於夫妻雙方婚後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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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提到“男方有公積金”,意味著打算購置的這第二套房子應該是貸款購房。因為二套房涉及到首付比例高、貸款利率高等問題,所以,看看應該登記在誰名下更經濟一些。
首先先要明確一個概念:無論寫誰的名字,都算作二套房。
在上述概念前提之下,個人給出的建議是:誰出資,登記誰的名字。
如果一方用個人財產購房,登記為個人名字。如果是用雙方共同財產購房,比較好的方式是登記為夫妻兩人名字。以下分兩個方面解釋一下:
為什麼無論寫誰的名字,都算作二套房?名下房產數量,是以家庭為單位計算的。
以題主情況為例:
男方婚前有一套房。二人結婚之後,就相當於二人組建的這個“家庭單位”,名下已經有了一套房。
注意:以家庭為單位的名下房產數量,與房子是屬於夫妻雙方、還是一方個人的無關。
所以,男方婚前已經有一套房這個因素,無須作為二套房登記在誰名下的考慮因素。
二套房登記誰的名字比較合適?個人建議的基本原則是:錢是誰出的,就登記誰的名字。這是從“錢”這個單一維度的公平性上給出的結論,未考慮感情因素。
至於題主與愛人之間感情到了什麼程度,這是題主自行衡量的事兒。
會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男方個人出資(包括男方父母資助給男方)。這時候,可以登記為男方個人名字。至於婚內的還貸部分,刨除男方婚前的公積金,其餘還貸部分,均視作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情況是女方個人出資(包括女方父母資助給女方)。這種情況下,登記女方名字為宜。但是,如果想用男方公積金貸款的話會稍微有些麻煩。可以這樣處理:登記為男女雙方名字,但是夫妻之間做一個婚內財產協議,說清楚,房子歸女方,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第三種情況就是夫妻共同出資購房(包括男女雙方父母資助)。這種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登記誰的名字都沒有關係,均視作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現實中存在這種“不正常”情況:登記一方名字、此方單獨把房子處置了。所以,比較合適的方式是登記二人名字,依然可以動用男方公積金貸款。再次強調一下:以上給出的建議,僅僅是從經濟權利的角度,不涉及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