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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都鎮鄒雲生43668162

    我認為不違法。證據是是用來證明事實的,放在Sunny下讓社會監督,依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對方以掌握有證據是否以能放Sunny下讓社會監督?什麼問題只要怕見光就一定有問題對吧。

    要相信真金不怕火練,真理不怕法磨對吧。

  • 2 # 山裡樹水中魚

    這個問題值得認真回答一次!我們要具體事件據證剖析,不能一概以論。下面就三種性質的事變進行討論:第一種,行政類社會事變。屬於政府與群眾的意見發生分歧衝突,群體性的維護各自法權的問題。這一類事變發生時,群眾一邊會蓄意擴大事件影響力,政府一方會蓄謀收縮事態。通常的情況下,政府不宜使用極左的手法去勸導極右的行為,更不能使用右傾的手段去調解左翼群體的訴求;群眾不宜使用暴力的方式去刺激右傾化的政府,那就等於宣佈發動革命了。左翼與左派認為,讓人民群眾多發言,天不但塌不下來,還會更有利於政府撐起一片天。第二種,刑偵類事變。任何政府在此類事件發生時,都會在第一時間內實現公(警)檢法全程硬性掌控。第三種,民事糾紛類事變。其情形較為複雜:1,群體或個體合同糾紛、契約毀損,通常情況下,自認為正確有理的一方會蓄意擴大知情面,理虧的一方會蓄謀於狡辯、詭串、塗改偽造證據等言行。2,婚姻家庭類事變,通常情況,有理有據的一方會一面訴諸法律一面廣告親戚圈;理虧的一方,往往劍走偏峰鋌而走險,將一切能夠社死對方的生活細節隱私公佈於眾。同時,那些不甚懂法的、己認社會影響力較大的眾曉人物(明星等群體)會蓄意搶佔媒體資源,企圖以言論陣地的高峰力壓弱勢一方。殊不知,媒體代替不了公檢法,任何試圖以假亂真、以勢壓人的言行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 3 # 鄉情難捨

    完全沒有問題,路不平大家踩。有些事情只要不涉及隱私權和商業秘密都是正當的,原告與被告可能存在強弱之差,提前把相關證據公佈於眾,暴露在Sunny下,也可以避免人為的干預和暗箱操作。

  • 4 # 拉呱灌水

    這做法就是對於司法判決的不信任,怕是變成人情案件偏袒判決,公開證據更有力保護自己的權益,也免司法人員判決出現不公平公正

  • 5 # 使用者干將

    本人認為是違法的,如果這些所謂證據未經證實或有捏造成份就更是罪上加罪,有意圖引導民意干擾司法判斷和誹謗的嫌疑。

    因為法律是講究真憑實據的,是需要去調查研究的,是真充分考慮案情細節和社會公平的。(要不怎麼會說法律是公正的呢?)而網民則不然,網民並不具備以上的種種條件,只憑感性去推測案件的過程,所得案件的一切資訊,也只是一家之言和網路上的人云亦云。試問這樣形態下的網路評論,又怎可能是公平公正的呢?況且還有別有用心的人在裡面興風作浪,妖言惑眾。

    綜上所述,本人認為,在案件懸而未決之際,單方面公開所謂的“證據”,是一種違法行為。

    (沒學過法律,只憑感覺,見諒)

  • 6 # 使用者zmb

    非法律人士,違法不違法沒研究過。不過假設不違法,但是如果證據不完整或者有歧義,萬一被有心之人利用來引導輿論,或許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司法公正吧。

  • 7 # Wewe姐海外接產

    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是被限制的,公眾有知情權!這就是名氣的雙刃劍!不能一面透過名氣賺錢一邊要隱私權,這是又當又立!的什麼行徑?

  • 8 # 老馬遊天下

    是否違法不能一概而論。

    若對方的證據是真實的,他有權選擇公佈與否。

    若對方的證據不實,給對方帶來利後果,那就是違法行為。

    個人認為,既然正在審理的案子,沒必要造勢,相信法院會作出公正的判決,如不是你想要的結果,再尋求社會力量幫助吧。

  • 9 # 河北村姑

    就本案來說,律師在一個大家十分關注的事件發展過程中,在發現當事人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在掌握了有力證據的情況下及時發聲有好處。避免了當事人無端被攻擊。效果不錯。這是一個聞所未聞的事件(可能是案件)。可以以此普法。律師作的對。

  • 10 # 東北大米好吃不貴

    沒研究過法律,個人覺得公開證據如果是屬實的,那也沒啥吧,但是如果是一方把自己的想像當作證據公開,違背事實,那就是捏造事實吧,捏造事實肯定違法

  • 11 # 周律師Lawyer

    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及個人隱私案件,商業秘密案件,國家安全案件不得公開審理,相關的證據也不能公開。現在國家已經實行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所以對方只要是不違反上述三類案件的證據。其公開證據不違法。

  • 12 # 南京人8

    如果不涉密,且公佈的證據是真實、有效的,未嘗不可。

    如果一方為了達到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向社會散佈其捏造的事實——也就是虛假證據,對另一方進行誹謗、誣陷,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那麼他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13 # 南之海韻

    一些敏感的證據(諸如眾多讀者提到隱私等),要斟酌一下要不要公開,稍有不慎這案件沒結案,又要糾纏到另一個案件。公開的證據一定是確鑿的證據,不確鑿的證據,會誤導輿論,會造成不公平的道德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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