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的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分類原則,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主要是按照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將工傷事故分為20類。
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傷害。
一、按安全事故類別分類: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將企業工傷事故分為20類。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傷害等。
二、按安全事故的傷害程度分類:
根據<企業職工事故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61-86)規定,按傷害程度分類為:
1、輕傷,指損失1個工作日至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工作日,這是根據中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壽命計算出來的.
三、按安全事故受傷性質分類:
受傷性質是指人體受傷的型別,實質上從醫學角度給予創傷的具體名稱,常見的有:電傷,挫傷,割傷,擦傷,刺傷,撕脫傷,扭傷,倒塌壓埋傷,衝擊傷等.
分類方法原則:安全生產事故分類的一般方法有兩種:
1、經驗式的實用主義的上行分類方法,由基本事件歸類到事件的方法。
2、演繹的邏輯下行分類方法,由事件按規則邏輯演繹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對安全生產事故分類採用何種方法,要視表述和研究物件的情況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則:
1、最大表徵事故資訊原則。
2、類別互斥原則。
3、有序化原則。
4、表徵清晰原則。
拓展資料:
部分分類:
1、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性質特別嚴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及其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及其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傷3—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及其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事故。
事故的分類:《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分類原則,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主要是按照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將工傷事故分為20類。
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傷害。
一、按安全事故類別分類: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將企業工傷事故分為20類。分別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藥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傷害等。
二、按安全事故的傷害程度分類:
根據<企業職工事故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61-86)規定,按傷害程度分類為:
1、輕傷,指損失1個工作日至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損失工作日最多不超過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損失工作日超過6000工作日,這是根據中國職工的平均退休年齡和平均壽命計算出來的.
三、按安全事故受傷性質分類:
受傷性質是指人體受傷的型別,實質上從醫學角度給予創傷的具體名稱,常見的有:電傷,挫傷,割傷,擦傷,刺傷,撕脫傷,扭傷,倒塌壓埋傷,衝擊傷等.
分類方法原則:安全生產事故分類的一般方法有兩種:
1、經驗式的實用主義的上行分類方法,由基本事件歸類到事件的方法。
2、演繹的邏輯下行分類方法,由事件按規則邏輯演繹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對安全生產事故分類採用何種方法,要視表述和研究物件的情況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則:
1、最大表徵事故資訊原則。
2、類別互斥原則。
3、有序化原則。
4、表徵清晰原則。
拓展資料:
部分分類:
1、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性質特別嚴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千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及其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及其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傷3—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及其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