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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輕微雪花
從法理上說,偷書都算違法,只不過情節輕重,還要看被偷書的價值,在孔乙己看來,竊書是文人雅士的遊戲,無須承擔法律責任,至於竊書被捉,也是別人沒事找事,這種論調,當然只是孔乙己老師的一家之言。
魯迅筆下的孔乙己,在窮困潦倒境遇中,還要維持讀書人所謂尊嚴,為自己的偷竊行為辯解,的確值得令人憐憫和同情。但是同情之餘,如果上升到法律角度就不那麼簡單了,因為偷書和偷雞,偷牛,甚至偷車是一種型別。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孔乙己偷的是一本小人書,也就是幾元錢價值,假如他偷的是一套精裝版的書那可能就是幾百甚至幾千元,倘若他偷的是國寶版的康熙大詞典,那就價值連城了。
所以說,孔乙己竊書,只當做魯迅先生筆下一個窮酸文人的笑料就好,但是要是真的上升到法律角度就是違法的了,放在現實生活中肯定不能效法和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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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十三哥喂
首先,竊書不能算偷這句話不是魯迅先生說的,是魯迅先生的小說人物——孔乙己說的。
當時孔乙己在咸亨酒店站著喝酒,因為臉上有傷,被短衣幫的人打趣,說出他這傷是因為頭了舉人家的書,被舉人打的。
孔乙己為了掩飾自己的尷尬,於是說出:那不叫偷,叫“竊”,而讀書人的事情,是不能叫偷的。
也就是說,即便是做賊,讀書人和普通的盜賊也是不一樣的。
事實上即便是個文盲也聽得出,這不過是孔乙己為了掩飾尷尬罷了,竊也不過是偷的稍微文雅一點的詞罷了,內容涵義都是一樣的。
書是知識的載體,而書本身屬於財富的一部分,除了上面記錄的知識,書本身也有一定的價值,並且附加有印刷、裝訂的人工價值,所以偷書,本質上是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無論是古代還是現代,都屬於涉嫌侵犯財產罪的一種——盜竊犯罪。
而在過去,印刷業沒有現在發達,因此書籍本身也是很珍貴的財產。孔乙己一筆好字,有時候會有人請他去抄書,試想抄一本書下來得花多少時間?這些天的吃喝用度,最後的潤筆算下來,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更何況值得一抄的書,基本屬於孤本或者善本,有的價值連城,孔乙己不幾天就連人帶書一起失蹤,說實話,挨頓打已經算輕的了。
現在的書沒那麼貴了,但依舊屬於公私財富的一部分,偷書不但違法,還涉嫌盜竊,只是由於價值比較低,除非是偷了博物館裡的孤本,一般可能教育一下就放了。但盜竊這種行為,並不以盜竊物的不同而發生變化,盜竊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以價值才是恆定盜竊違法犯罪輕重的砝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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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的話不是國家法律,不可以當真的。再則,這不是一個讀書人的道德行為。古今中外沒有一個聖人讓讀書人去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