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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志願性 非政府組織的組成和成員往往是基於有著共同的志趣、信念和目標的人們之間的聯絡和結合之上的,併為這些共同的志趣、信念和目標而自覺自願地開展活動和行為。

    2、 自組織性 非政府組織的組織程度一般來說雖然不及政府組織和企業組織那樣嚴密,其活動和行為也相對比較自由,但仍然有其自組織性,而且其組成和成立往往也都要經過一定程式,有自己的活動規則(準則)、行為規範或章程。

    3、 獨立性 非政府組織是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產物,有學者並認為它是在市場體制和國家體制之外出現的一項重大的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因此具有不同於企業和政府的組織與制度方面的特徵,具有相對於政府和企業的獨立性,不易受利益驅動的影響和長官意志的支配。

    4、 自治性 非政府組織具有平等、自治和自主地開展活動的特點,是在法律法規以及自身的規則和品行約束範圍內自立、自助和自主地存在和發展,這就尤其要求其行為的自律性,從而在本組織、本行業內充分地發揮自我監督、自我管理的作用和功能。

    5、 公益性 非政府組織活動的宗旨是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服務,不以贏利為目的,主要體現為所從事事業和服務的社會價值或社會效益,所致力於解決的往往是被主流社會組織體制(企業- 市場體制和政府- 國家體制)所罔顧或所顧不及的一些重大或重要的社會問題。但是我們認為,這並不排除某些非政府組織可以兼具有償服務性,即一些非政府組織在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前提下,可以收取一定費用,依照政策、法律、法規和價值規律得到合理的報酬,以體現服務的社會需求性並便於自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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