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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居住證辦理所需全部材料後,工作人員會列印《居住證受理回執單》,本人領取即可。
居住證在從前是叫做暫住證,個別大城市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逐步的在完善相關的制度規定。
而後來,為了加強管理,中國統一出臺了《居住證暫行條例》,對相關的內容進行了規定,進一步的完善了居住證的規定,同時也將之前的暫住證正式改名為居住證。
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鑑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製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2014年1月,北京市出臺規定,居住證制度將替代暫住證。同年12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自2016年1月1日起《居住證暫行條例》開始施行。
1、該項是在當事人申請領取居住證,受理機關受理後,當事人領取居住證的憑證; 2、因此,只要當事人在符合《居住證暫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根據本條例第9條的規定交驗相關的證件、資料,申請領取居住證後,就可以領取該回執單。 《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規定: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為)辦(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