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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306204955689

    入戶盜竊即構成犯罪,不需要數額。實踐中的爭議在於入戶盜竊未取得財物的,屬既遂還是未遂。

    1、既遂說根據刑法條文的表述,入戶盜竊以實施“入戶”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故“入戶”與“持兇器盜竊”、“扒竊”、“盜竊數額較大”等情節的社會危害性基本相當。傳統的盜竊罪是以取得一定數額為既遂,但經刑法修正案8修正之後,實施特定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既然“入戶”這一入罪的行為已經實施完畢,自然就已構成犯罪既遂。入戶盜竊=入戶+盜竊,即手段行為(入戶)和目的行為(盜竊)的牽連,而手段行為(入戶)已足以單獨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實上在修八之前,入戶盜竊也一直都以此罪來認定。故立法本意就是要把入戶盜竊這一行為還原為盜竊罪,否則入戶盜竊這一行為,在非法侵入住宅罪既遂和盜竊罪未遂中擇一重,仍然要選擇非法侵入住宅罪,就失去了修八將這一行為定性為盜竊罪的本意。

    2、未遂說主要認為盜竊罪是一類侵犯財產的犯罪,如果未取得財產,那侵犯財產類犯罪就仍然是未遂。入戶只是手段,盜竊才是目的,在目的未實現的情況下,應以犯罪未遂來認定。儘管屬於非法侵入住宅罪既遂和盜竊罪未遂的牽連犯,但仍要考慮到盜竊罪所保護的法益同時包含了公民的住宅安全和財產安全,故仍應定性為盜竊罪。以前修八剛出來時,最高院副院長張軍是支援既遂說,我們實踐中也多是使用既遂說。但最高院研究室那幫人卻是支援未遂說。所以現在是上面一套說法,我們下面另一套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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