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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李麗133804206

    國際法主體是指具有享受國際法上權利和承擔國際法上義務能力的國際法律關係參加者。須具備3個條件,1是具有獨立參與國際關係的資格。2是具有直接享有國際法上權利的能力。3是具有直接承擔國際法上義務的能力。 國際法主體範圍包括:主權國家,國際組織,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組織或民族解放運動等等等等

  • 2 # 一知

      國際法的主體是什麼?有人認為,個人是國際法的主體。但其實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

      國家是國際法的自主主體。首先,國際法調整的物件是國際關係(即國家間的關係),其主要內容是關於國家間關係的原則、規章和制度。因此,可以說,沒有國家的參與,就不可能產生和發展國際法。國家在國際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具有決定性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國際法要求自己的主體必須具有直接承受其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表現為建立外交關係、締結國際條約等。

      在國際關係中,國傢俱有這方面的能力。第三,國家的領土有大有小,人口有多有少,國家的團體和政體也有區別。然而,凡是國家都具有主權。主權決定了國家擁有獨立權、平等權、自保權和管轄權,擁有獨立參加國際關係、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和義務的能力。

      因此,國家是國際法的自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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