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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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風雲266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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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黃麗紅律師
中院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的刑事案件,是有可能改判的,一般是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式違法等因素,中院會發回原審法院重審,重審在原審法院是要重新組成合議庭的,等同於一審,對重審結果不服也是可以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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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菜根漫譚
法院審判的基夲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一起刑事案件,法院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竟然能夠作出判決,甚少說明他們司法審判的不嚴格,不細緻。因為不瞭解具體案情,所以不好說他們司法不公,貪贓枉法。但是如果確實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再次進行調查、核實,依法公正審判。那麼,改判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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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夕陽紅12107
我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申訴再審後兩罪改為一罪,再申訴中院認定事實不清,三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判,後維持原判,省高最高年工年工年院駁回申訴,我20次去最高院立案再審,2014
刑事案件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不一定就會改判。改判應當以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為標準,如不能得出就是被告人作案的唯一結論,才應予以改判。
二審發回重審,而一審不予改判的情形,實踐中大概有以下幾種:
一是案件僅是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如果據以定案的關鍵事實是清楚的,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目的,可能就是為了讓一審法院將案件事實調查的更清楚、紮實。但一審法院經重審仍不能查清不清楚的那部分事實,即便作出有罪判決,二審法院也很有可能會維持原判。
二是有新證據出現。新證據本身就會產生部分事實不清的情況。此時二審法院如果對新證據予以質證、認證,由於中國實行二審終審制,被告人將不可能有第二次機會對新證據發表意見,即相當於剝奪了被告人的上訴權。為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二審法院通常會選擇發回重審,讓新證據經過一審庭審的質證,再予以審查作出二審裁判。
三是案件關鍵事實雖有定案可能,但證據不紮實。此時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目的恐怕還是寄希望於透過一審來進一步查清事實,將證據搞紮實。一審法院重審盡了最大可能後,仍作出有罪判決,則二審法院可能也會維持原判。
相反,如果案件確實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定案,又無法繼續調查核實的,則二審法院直接改判無罪,反而更好。此時就完全沒有必要發回到一審法院,希望後者來改判了。由此可見,對案件走向的判斷還是要依託於案件事實和證據本身,而不能想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