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職業病的關鍵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的防護,作出以下規定: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定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用人單位應當配置防護裝置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勞動者因調換崗位或者工作內容改變而從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危險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勞動者有關職業危害、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執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評估。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停止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並採取相應補救措施;職業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後,方可重新開工。
生產、經營、進口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裝置、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中應當載明與職業危害相關的事項和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救治等措施;並在醒目位置標明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防治職業病的關鍵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有關制度。《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的防護,作出以下規定: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定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用人單位應當配置防護裝置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勞動者因調換崗位或者工作內容改變而從事合同中未事先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危險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告知勞動者有關職業危害、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執行狀態。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評估。
發現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停止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並採取相應補救措施;職業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後,方可重新開工。
生產、經營、進口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裝置、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中應當載明與職業危害相關的事項和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救治等措施;並在醒目位置標明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