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說結論,法官這樣的建議最好不要聽取。
說一下之前處理的一個離婚案子吧。
當事人曾經起訴過三次離婚,最後離婚了。
當事人來找到我的時候;
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
我問:雙方是否能夠協議離婚?
她答:沒有辦法協議離婚。
我問:之前雙方是否曾經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她答:起訴過,有判決的。
我問:那既然起訴過,把判決給我看看吧。
然後她把“判決”遞給我,
我一看,說:這個是裁定書啊,判決書呢?
她答:這就是判決書啊。
我說,這明明就是法院處的撤訴裁定,不是什麼判決書。那你既然要離婚,為什麼要撤訴啊?
她答:我不知道啊,之前的法官讓我這樣做的。
……
六個月之後,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候
法官問:之前是否曾起訴過離婚啊?
我和當事人(女方)答:有起訴過離婚,但後來撤訴了,有法律文書在證據材料中。
法官問:為什麼撤訴啊?是不是感情還好啊?
當事人(女方)答:不知道,當時法官讓的。
法官問:男方是否願意離婚啊?
男方答:不願意離婚,我認為我們的感情還可以,只是雙方之間有點小矛盾,是可以調和的。
這一次判決不離婚
六個月之後,第三次離婚
法官問:男方願意離婚嗎?
男方答:願意離婚,不想折騰了。
法官說,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有什麼財產,有什麼分配方案?
終於,經過三次起訴離婚之後,當事人拿到裡離婚判決書。
總結,法官說的話,不能不信,也不能全信,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如果你聽信法官的話撤訴了,在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候,法官調離了原來的法院,而你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審判法官並不是第一次的法官。這樣都有可能將第二次起訴離婚算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
即使第一次起訴離婚,在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不離,也好歹拿到一個離婚判決書。這也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護。
直接說結論,法官這樣的建議最好不要聽取。
說一下之前處理的一個離婚案子吧。
當事人曾經起訴過三次離婚,最後離婚了。
當事人來找到我的時候;
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
我問:雙方是否能夠協議離婚?
她答:沒有辦法協議離婚。
我問:之前雙方是否曾經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她答:起訴過,有判決的。
我問:那既然起訴過,把判決給我看看吧。
然後她把“判決”遞給我,
我一看,說:這個是裁定書啊,判決書呢?
她答:這就是判決書啊。
我說,這明明就是法院處的撤訴裁定,不是什麼判決書。那你既然要離婚,為什麼要撤訴啊?
她答:我不知道啊,之前的法官讓我這樣做的。
……
六個月之後,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候
法官問:之前是否曾起訴過離婚啊?
我和當事人(女方)答:有起訴過離婚,但後來撤訴了,有法律文書在證據材料中。
法官問:為什麼撤訴啊?是不是感情還好啊?
當事人(女方)答:不知道,當時法官讓的。
法官問:男方是否願意離婚啊?
男方答:不願意離婚,我認為我們的感情還可以,只是雙方之間有點小矛盾,是可以調和的。
……
這一次判決不離婚
六個月之後,第三次離婚
法官問:男方願意離婚嗎?
男方答:願意離婚,不想折騰了。
法官說,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有什麼財產,有什麼分配方案?
……
終於,經過三次起訴離婚之後,當事人拿到裡離婚判決書。
總結,法官說的話,不能不信,也不能全信,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如果你聽信法官的話撤訴了,在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候,法官調離了原來的法院,而你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審判法官並不是第一次的法官。這樣都有可能將第二次起訴離婚算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
即使第一次起訴離婚,在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不離,也好歹拿到一個離婚判決書。這也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