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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826594255858

    直接說結論,法官這樣的建議最好不要聽取。

    說一下之前處理的一個離婚案子吧。

    當事人曾經起訴過三次離婚,最後離婚了。

    當事人來找到我的時候;

    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

    我問:雙方是否能夠協議離婚?

    她答:沒有辦法協議離婚。

    我問:之前雙方是否曾經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她答:起訴過,有判決的。

    我問:那既然起訴過,把判決給我看看吧。

    然後她把“判決”遞給我,

    我一看,說:這個是裁定書啊,判決書呢?

    她答:這就是判決書啊。

    我說,這明明就是法院處的撤訴裁定,不是什麼判決書。那你既然要離婚,為什麼要撤訴啊?

    她答:我不知道啊,之前的法官讓我這樣做的。

    ……

    六個月之後,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候

    法官問:之前是否曾起訴過離婚啊?

    我和當事人(女方)答:有起訴過離婚,但後來撤訴了,有法律文書在證據材料中。

    法官問:為什麼撤訴啊?是不是感情還好啊?

    當事人(女方)答:不知道,當時法官讓的。

    法官問:男方是否願意離婚啊?

    男方答:不願意離婚,我認為我們的感情還可以,只是雙方之間有點小矛盾,是可以調和的。

    ……

    這一次判決不離婚

    六個月之後,第三次離婚

    法官問:男方願意離婚嗎?

    男方答:願意離婚,不想折騰了。

    法官說,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有什麼財產,有什麼分配方案?

    ……

    終於,經過三次起訴離婚之後,當事人拿到裡離婚判決書。

    總結,法官說的話,不能不信,也不能全信,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

    如果你聽信法官的話撤訴了,在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候,法官調離了原來的法院,而你第一次起訴離婚沒有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審判法官並不是第一次的法官。這樣都有可能將第二次起訴離婚算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

    即使第一次起訴離婚,在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一般會判決不離,也好歹拿到一個離婚判決書。這也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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