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銀行的錢,如果是借貸合同關係一般是不會坐牢的,只是根據合同約定承擔清償與違約責任。但欠錢行的錢有兩種情況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銀行提起訴訟載判決書生效後,具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二、信用卡惡意透支達到一定數額,經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欠銀行的錢,如果是借貸合同關係一般是不會坐牢的,只是根據合同約定承擔清償與違約責任。但欠錢行的錢有兩種情況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銀行提起訴訟載判決書生效後,具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二、信用卡惡意透支達到一定數額,經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絡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