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以下簡稱《資訊表》),在填開《資訊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應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銷售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二)主管稅務機關透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資訊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資訊表編號”的《資訊表》,並將資訊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透過的《資訊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資訊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資訊表》電子資訊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資訊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全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以下簡稱《資訊表》),在填開《資訊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應暫依《資訊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資訊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資訊表》。銷售方填開《資訊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資訊。
(二)主管稅務機關透過網路接收納稅人上傳的《資訊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資訊表編號”的《資訊表》,並將資訊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透過的《資訊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資訊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資訊表》電子資訊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資訊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