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沒有這麼說。
實際上,所謂的《民法典》,它只是把幾部法律進行整合,彙編,適當修改後,編纂在了一起而已,我們也不能指望一部法律的事實,就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
那麼在“小區車位歸屬”這個問題上,《民法典》並未作出最新的、更為明確的界定,而是基本上是沿用了原《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小區車位,無非是包括地上車位,與地下車庫車位。
相對而言,地上車位的產權問題比較清晰和簡單,一個關鍵原則就是:
它是否屬於規劃之內的。
只要是那些明確標明屬於地上規劃中的停車位,它們的產權就歸開發商所有。
開發商可以隨意處分,包括租、售、贈與等等。
只要是地上規劃之外的,佔用小區公共道路、場地等等劃出的停車位,那麼它們的產權就屬全體業主共有,不論是開發商或者前期物業公司,均不得擅自處分。
小區地下車位問題,一直就比較複雜,伴隨著爭議和質疑:
大方向和總的原則,還是得先看規劃,就是說規劃內的還是屬於開發商。
規劃外的,而且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麻煩和爭議,主要來自那些所謂的“人防工程停車位”。這個問題,包括其歸屬權和受益方,非常複雜,理論界一直在探討在研究。
要想確定它們的歸屬,既要結合《人民防空法》的相關規定,還要看這部分車位是否計入了公攤建築面積。
法典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做出針對性的規定;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又各有差異和不同。
法典沒有這麼說。
實際上,所謂的《民法典》,它只是把幾部法律進行整合,彙編,適當修改後,編纂在了一起而已,我們也不能指望一部法律的事實,就可以解決所有的問題。
那麼在“小區車位歸屬”這個問題上,《民法典》並未作出最新的、更為明確的界定,而是基本上是沿用了原《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小區車位,無非是包括地上車位,與地下車庫車位。
相對而言,地上車位的產權問題比較清晰和簡單,一個關鍵原則就是:
它是否屬於規劃之內的。
只要是那些明確標明屬於地上規劃中的停車位,它們的產權就歸開發商所有。
開發商可以隨意處分,包括租、售、贈與等等。
只要是地上規劃之外的,佔用小區公共道路、場地等等劃出的停車位,那麼它們的產權就屬全體業主共有,不論是開發商或者前期物業公司,均不得擅自處分。
小區地下車位問題,一直就比較複雜,伴隨著爭議和質疑:
大方向和總的原則,還是得先看規劃,就是說規劃內的還是屬於開發商。
規劃外的,而且非人防工程的地下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麻煩和爭議,主要來自那些所謂的“人防工程停車位”。這個問題,包括其歸屬權和受益方,非常複雜,理論界一直在探討在研究。
要想確定它們的歸屬,既要結合《人民防空法》的相關規定,還要看這部分車位是否計入了公攤建築面積。
法典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做出針對性的規定;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又各有差異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