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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147955929605

    您好!法條競合,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況。 法條競合,通常被分為以下四種: (1)特別關係:一定的刑罰法規,對其他法規處於特別關係時,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此時僅適用特別規定,內有兩種情況:一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的關係;二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別關係。 (2)補充關係:基本的法條與其補充的法條競合時,依基本規定優於補充規定的原則,只應受基本規定的支配。 (3)吸收關係:乃一犯罪事實之內涵,當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實之內涵者,則後者已包含於前者,故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a. 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例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恐嚇他人,而該當於恐嚇罪,其後,果真將他人殺害,則又該當於殺人罪,此時僅論以殺人罪即為已足。b. 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例如既遂罪吸收陰謀、預備、未遂罪。在共犯則正犯吸收從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從犯。又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例如偽造貨幣行為吸收行使偽造貨幣行為。c. 必然附隨行為之吸收。例如偽造文書、有價證券罪吸收偽造印章、印文罪。 (4)擇一關係:不得兩立的兩個刑罰規定,只能適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的行為之背信罪,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佔自己持有他人財物之侵佔罪,由於侵佔行為當然含有背信的性質,則如該行為已合於侵佔之具體規定時,只能擇侵佔罪處罰。德、日學界多數傾向於否認擇一關係之存在,但是臺灣的刑法學界因認為擇一關係乃不屬於特別關係、補充或吸收關係,但仍同時有數法條可茲適用之際,依刑法立法之目的而選擇其一最適當者加以適用,以免有一罪兩罰之不合理現象,故仍多持肯定見解者。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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