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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代理出口業務是指出口企業代理國內委託方辦理對外洽談、簽約、發運、交單及結匯的全過程,或辦理對外銷售商品及交單、結匯的出口業務。
代理出口業務特點:
1.受託、委託雙方應事先簽訂代理出口協議,明確規定經營商品、代理範圍、商品交接、儲存運輸、費用負擔、手續費率、外匯劃撥、索賠處理、貨款結算以及雙方有關職責等。
2.受託企業經辦代理出口業務,不墊付商品資金,不負擔基本費用,不承擔出口銷售盈虧,僅收取手續費。
3.受託企業按出口銷貨發票的金額及規定的手續費率,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作為經辦代理出口業務的管理費用開支和收益。
4.代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稅歸委託方,一般由受託企業負責去所在地的稅務局開立代理出口退稅證明,由委託方持證明和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等檔案向當地稅務部門辦理退稅。
委託代理出口業務,1995年7月1日起由受託方辦理退稅改由委託方辦理退稅,受託方向委託方提供“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在一般情況下,《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由受託代理出口企業在代理出口貨物已實際結匯後,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機關應及時錄入證明的有關內容,並與有關電子資料核對無誤後出證。在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受託代理出口企業應提供下列資料:
1、委託代理出口協議;
2、受託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3、出口貨物外銷發票;
4、出口貨物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協議規定由委託方收匯核銷的除外。
出口企業將代理出口的貨物與其他出口貨物一併報關出口或收匯核銷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和影印件各一份。
委託代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