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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85291112875

    司法實踐中承認94年之前的事實婚姻,是為了在現行婚姻法和歷史遺留問題之間平衡。承認事實婚姻其實還有個預設的前提,一般都是雙方有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育子女、共同財產這些婚姻的實質要件,只差一張結婚證,還要一方主動去法院起訴離婚,符合離婚的標準,也就是“感情破裂”,可以判決離婚。

    “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確實是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之一,如果以分居25年要求離婚的,當然可以判決離婚。

    一方死亡了,婚姻關係,不管是領了證的正式婚姻關係,還是事實婚姻關係,都已經解除了,再考慮分居多少年沒有什麼實際意義。但是如果一方死亡前,婚姻關係沒有解除,也沒有相反的遺囑、遺贈協議的話,另一方就有權繼承死亡一方的遺產。

    所以我理解,問這種情況下婚姻關係的存在與否和解除時間,應該還是為了遺產繼承吧?

    遺產的繼承是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沒有遺囑的話,按法定順序繼承,上一繼承順序裡有人生存的,下一繼承順序人不發生繼承。第一繼承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繼承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事實婚姻關係中的一方老人死亡的,如果在世的時候沒有起訴或者去民政局協議離婚解除婚姻關係,分居25年並不能達到自動解除婚姻關係的效果。

    所以,直到一方老人去世前,和另一方的婚姻關係都仍然存在,如果沒有相反的遺囑或遺贈,在世的老人仍是配偶,有權以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身份繼承遺產,如無遺囑或需要特殊照顧(未成年、無經濟來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分配比例一般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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