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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兩個人不力氣

    裁判員、記錄臺人員和技術代表4.

    1 裁判員應是一名主裁判員和一名副裁判員。他們應得到記錄臺人員和技術代表(如到場)的協助。此外,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或國家聯合會有權運用3人裁判制,即一名主裁判員,兩名副裁判員。4.

    2 記錄臺人員應是一名記錄員,一名助理記錄員,一名計時員和一名24秒計時員。4.

    3 可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他應坐在記錄員和計時員之間。在比賽中他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臺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4.

    4 必須充分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絡。4.

    5 裁判員、記錄臺人員和技術代表要按照這些規則來指導比賽並無權同意改變這些規則。4.

    6 裁判員的服裝應由灰色上衣、黑色長褲、黑色襪子和黑色籃球鞋組成。4.

    7 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記錄臺人員應著裝一致。主裁判員:職責和權力主裁判員應:5.1 檢查和批准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5.2 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鐘、24秒鐘裝置、計秒錶並確認記錄臺人員本人。5.3 不允許任何隊員佩戴可能造成傷害的物品。5.4 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每一節和決勝期的比賽。5.5 當情況需要時有權停止比賽。5.6 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以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有權判定該球隊棄權。5.7 在第2節、第4節以及任一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時,或在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仔細地審查記錄表以認可比分。5.

    8 每當有必要或裁判員的意見不一致時作出最終的決定。5.

    9 有權對這些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作出決定。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6.1 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臺、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6.2 裁判員應在預定的比賽開始時間前20分鐘到達球場,此時他們的權力應生效,當裁判員批准比賽結束時他們的權力結束。在比賽時間結束時,經主裁判員的認可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對比賽的管理以及他們和比賽的聯絡。6.3 如果在早於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鐘或在比賽時間結束和核查及在記錄表上簽字之間發生了運動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簽字之前在記錄表的反面記錄該事件,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必須向競賽的組織者提交詳細的報告。6.4 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應在比賽時間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競賽的組織者報告該事件。6.5 如果在第4節或決勝期的比賽時間結束的大約同時或正好之前發生了犯規,作為執行罰球的結果需要有決勝期,那麼在比賽時間結束的訊號響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應被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期間發生的並相應地予以處罰。6.6 任一裁判員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所作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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