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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226551707179

    《刑法》第20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在進行——表明我們應當在被侵害的時候進行防衛。“正在進行”我們應當作狹義而又不那麼狹義的理解。①什麼時候應當狹義呢?並不是一個侵害行為的前因後果,從開始預謀到徹底結束都算作“正在進行”,而僅有造成緊迫現實危險時才算。例如甲準備拿刀殺害乙但被一旁的警察當場抓獲,那麼在甲準備兇器時、找到乙之前、停止行兇之後、被控制之後都不算作“正在進行”,尤其是有人喜歡在行為人被控制之後上去“補刀”的,此時已經不是防衛行為而是加害行為了,理論上叫做“防衛不適時”。②什麼時候應當不那麼狹義呢?並不是只有身體已經遭受傷害或者遭受傷害的瞬間才叫“正在進行”,只要侵害行為已經開始,已經對我們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威脅便可以算作“正在進行”。當甲開始追逐乙、舉刀砍向乙時乙就可以進行防衛了。

    制止不法侵害——表明我們進行防衛的目的只能是阻止對方的侵害行為,而不能是為了報復、洩憤等心理,否則正當防衛便淪為披著防衛外衣的加害行為。這也是為什麼在互毆案件中雙方當事人都會被認定為鬥毆行為,而不是後動手的一方構成正當防衛——就是因為在互毆中,雙方都是抱著打擊對方、給對方造成傷害的心理,先後動手僅僅是開始的順序而已,即便剛開始可能抱有防衛意圖,但在鬥毆過程中也多數轉化為加害意圖(更通俗一點,如果被打之後想的是“打回去”,就不再是防衛了)。

    必要限度——表明我們不能為了阻止對方而不擇手段,不能為了保護較小的利益而犧牲較大的利益。雖然這較小利益與較大利益的歸屬者不同,前者屬於受害方,後者屬於加害方,但法律依然對加害方的較大利益進行保護,這也體現了法律一定程度上的功利主義取向。比如甲深夜到乙家盜竊,乙發現後直接拿菜刀將甲砍死。在刑法上,財產、人身健康、生命是有著明顯檔次區別的利益,甲只侵犯了乙的財產利益,而乙剝奪了甲的生命,縱然乙是為了阻止甲對自己的侵害,其行為也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不再構成正當防衛。當然,為了符合公眾的法感情,法律將防衛過當的處罰降得很低,並且在超過必要限度之前加上了“明顯”二字。

    弄清楚了正當防衛構成的條件後,我們還要注意不要過分將道德摻入法律評價中。雖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立法也儘量貼近道德標準,但二者的目的與考量是不一樣的,所以呈現的評判標準也是不一樣的,道德評價與法律評價不同是二者屬性不同所致,不代表孰優孰劣,沒有對錯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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