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則區別說與法律關係本座說的比較
法則區別說是義大利著名註釋法學家巴託魯斯14世紀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創立的.該學說的主旨是將所有法則分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物法"是屬地的,其適用範圍是制定者管轄領土內的物;"人法"是屬人的,它不但應用於制定者管轄領土內的屬民,而且在它的屬民到了別的主權者管轄領土內時,也一樣適用;"混合法"是涉及行為的法則,適用於法則制定者領土內訂立的契約,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法律關係本座說是法學家薩維尼於1849年在第八卷中提出的.該學說認為,各國的法律形成一個法律的共同體,而每一法律關係依其性質總是與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聯絡,也就是說每一法律關係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樣,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該地的法律就是該法律關係應適用的法律.由於法律關係性質不同,在實際生活中,如以身份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係,一般宜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或住所地法;就物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宜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就行為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宜適用行為地法.
法則區別說和法律關係本座說都是為解決法律選擇問題而形成的學說.它們都對法律的選擇給出了原則性指引.它們都是在選擇準據法時可供利用的方法.法則區別說是從區分法則本身入手,確立解決法律衝突的基本規範;法律關係本位說是從分析法律關係入手,找到法律關係的的本座,從而解決法律衝突.
它們的區別在於:1.法則區別說是以對法則本身的型別區分為前提的,它要求把法則歸納在不同的型別之下,再根據這種歸納的結果確定解決法律選擇問題的原則.其缺點在於模糊和不完全..在利用人法、物法、混合法這些術語時,不同的人可能賦予它們相當不同的涵義和規則.因而,藉助於詞語分析方法建構的關於人法、物法、混合法的區分,從根本上來說缺乏客觀性.而且,對於複雜多樣的法則僅作人法、物法、混合法的區分,只是一種初略的理論歸納,在許多法則的歸屬問題上都分歧很大,使國際私法難以建立起嚴謹周密的原則體系.而法律關係本座說並不以區分法則型別為前提,它直接以法律關係為分析物件,透過確定法律關係的本座,為法律選擇提供指導.對於法律關係的判斷有著較為客觀的標準,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則區別說的弊病.
2.法則區別說不僅要區分不同型別的法則,而且要規定它們在域內域外的效力方面的差別.比如物法只對域內的物有效力,而人法對域外的屬民也有效力.法律關係本座說就不存在這樣的問題.它從一種普遍主義的觀點出發,認為應適用的法律只應是各該涉外法律關係依其本身性質而有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它不專門討論某國法則的域內域外效力問題,而主張平等地看待內外國法律.這就為達成以下目標提供了基礎,即無論案件在什麼地方提起,均能適用同一法律,得到一致的判決.
法則區別說與法律關係本座說的比較
法則區別說是義大利著名註釋法學家巴託魯斯14世紀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創立的.該學說的主旨是將所有法則分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物法"是屬地的,其適用範圍是制定者管轄領土內的物;"人法"是屬人的,它不但應用於制定者管轄領土內的屬民,而且在它的屬民到了別的主權者管轄領土內時,也一樣適用;"混合法"是涉及行為的法則,適用於法則制定者領土內訂立的契約,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法律關係本座說是法學家薩維尼於1849年在第八卷中提出的.該學說認為,各國的法律形成一個法律的共同體,而每一法律關係依其性質總是與一定地域的法律相聯絡,也就是說每一法律關係都象人有其住所一樣,都有其本座,找出其本座,該地的法律就是該法律關係應適用的法律.由於法律關係性質不同,在實際生活中,如以身份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係,一般宜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或住所地法;就物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宜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就行為設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宜適用行為地法.
法則區別說和法律關係本座說都是為解決法律選擇問題而形成的學說.它們都對法律的選擇給出了原則性指引.它們都是在選擇準據法時可供利用的方法.法則區別說是從區分法則本身入手,確立解決法律衝突的基本規範;法律關係本位說是從分析法律關係入手,找到法律關係的的本座,從而解決法律衝突.
它們的區別在於:1.法則區別說是以對法則本身的型別區分為前提的,它要求把法則歸納在不同的型別之下,再根據這種歸納的結果確定解決法律選擇問題的原則.其缺點在於模糊和不完全..在利用人法、物法、混合法這些術語時,不同的人可能賦予它們相當不同的涵義和規則.因而,藉助於詞語分析方法建構的關於人法、物法、混合法的區分,從根本上來說缺乏客觀性.而且,對於複雜多樣的法則僅作人法、物法、混合法的區分,只是一種初略的理論歸納,在許多法則的歸屬問題上都分歧很大,使國際私法難以建立起嚴謹周密的原則體系.而法律關係本座說並不以區分法則型別為前提,它直接以法律關係為分析物件,透過確定法律關係的本座,為法律選擇提供指導.對於法律關係的判斷有著較為客觀的標準,它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則區別說的弊病.
2.法則區別說不僅要區分不同型別的法則,而且要規定它們在域內域外的效力方面的差別.比如物法只對域內的物有效力,而人法對域外的屬民也有效力.法律關係本座說就不存在這樣的問題.它從一種普遍主義的觀點出發,認為應適用的法律只應是各該涉外法律關係依其本身性質而有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它不專門討論某國法則的域內域外效力問題,而主張平等地看待內外國法律.這就為達成以下目標提供了基礎,即無論案件在什麼地方提起,均能適用同一法律,得到一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