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鑑定結果分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應該評為十級傷殘。
依據國家標準(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鑑定結果分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應該評為十級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