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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森林伐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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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業探長
從合同對等原則上來講,假如你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你應當遵守合同所規定的期限,否則合同豈不成了兒戲?
但現實情況執行起來則不是這樣簡單,企業在規定期內炒人是有所顧忌的,至少不能在形式上過於明顯,否則員工告了就有賠錢的可能。
反倒是員工在規定期內離職的情況比比皆是,可以說在這個問題上基本形成了對企業的單方面約束,為什麼遇到這種情況很少有企業對此較真呢?
因為辭職的人如果容易找到接任者,企業就沒必要拿合同說事兒,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再者,所謂強扭的瓜不甜,既然去意已決就讓他去,否則身在曹營心在漢也會影響工作質量,甚至有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反倒讓公司得不償失。還有就是企業真拿這個作理由,扣掉員工為數不多的血汗錢,那麼極有可能在這個行業圈子內廣泛傳播,導致後續出現招聘困難。
所以,除非與企業另行簽訂了針對違約處罰的協議,企業還真不會也不願單方面作出追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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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暗夜獨行2019
題主的問題應該是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加上合同期內辭職屬於違約的行為。我們來看看企業加上這條約定的原因:
1、特殊性人才。企業與員工簽約後,會付出較大的成本對員工進行培訓。如果在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那麼企業付出的成本就等於白費。所以,企業會在合同中約定這一條,對員工進行約束。如果員工不認可,可以拒絕簽約,到其他地方另謀高就。
2、行業技術保護。有些企業由於是技術行業,員工在工作中或多或少接觸到各種核心的內容。企業擔心資料外洩,除了簽定保密協議外,還會有合同期內辭職屬於違約的約定。
所以,關於這個約定,由員工自已選擇。能接受就成為企業的一員,不能接受那麼只能另謀高就。
合同雙方地位都是平等的,如果約定了合同期內公司炒了你就屬於違約,要支付補償,那麼反過來你在合同期內提出離職,企業也可以提出對應的違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