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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38323789521

    勞動法沒有這個規定,但對工作環境,勞動安全衛生方面講得比較模糊,如在<勞動法>的“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裡講到。在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上海市總工會發出《關於本市企業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日最高氣溫達35℃以上的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天不低於10元;對今年在通知發出前已有的高溫日,企業應按本通知規定發放高溫季節津貼。各企業特別是從事高溫作業和戶外作業的行業,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當氣溫達到35℃及以上時,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縮短工作時間。當氣溫達到38℃及以上時,除涉及國計民生、城市執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業外,可視實際情況採取暫停工作和保證休息等措施。《通知》還明確,企業在發放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不能影響高溫崗位工作勞動者的高溫崗位津貼的發放,並繼續做好高溫季節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綜上所述,您車間溫度達到36度,確實是很高溫了,公司必須要發放高溫津貼,這很明確的,並要求公司採取降溫措施,改善工作環境,如安裝空調等。這公司必須要做到。否則叫公司主管親自來車間工作,請他來試試看,他吃得消嗎?至於是否必須停工,規定上沒有這麼明確說。此回答,不知您是否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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