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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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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宋提刑官宋慈
法醫說法:
一旦女童受到侵犯,法律上是是透過哪些因素判定屬於猥褻或者強姦的?
法醫專業定義的強姦係指男子違背婦女意願,採用暴力、脅迫、利誘、欺騙、藥物或其他手段,使其不敢或者不能抵抗,強行與之發生婚姻以外的性交行為。法醫鑑定強姦主要解決兩個問題:性交和暴力。性交證明常規檢驗包括處女膜檢驗、精液(斑)檢驗、妊娠檢驗(妊娠一月餘胚胎組織可檢出ABO血型、胎齡6周可檢出HLA抗原)、性病傳染(如梅毒、艾滋病及軟性下疳等)。暴力檢驗包括機械性暴力如受害人防衛、抵抗傷,常見為大腿內側、乳房、上臂內側、腕部和膝蓋損傷,指甲內抓傷殘留生物物證及衣物是否破裂等;其次為精神或心理創傷,主要是威脅、恐嚇、利誘及欺騙。此時身體損傷常不明顯。再次,醉酒或安眠類藥物使其喪失知覺情況下,機體損傷亦不明顯,但可透過血液、尿液檢出體內毒物或者藥物代謝成分。
如果定義是猥褻,是否涉及到司法鑑定?
有可能涉及到。一種情況,比如嫌疑人透過用手摳摸或者藉助器械暴力捅戳女性隱私部位造成組織器官器質性損害如出現大面積腫脹伴皮下出血、軟組織撕裂、挫裂傷等,其損傷程度可能達到輕微傷、輕傷甚至重傷時,需要進行司法鑑定明確損傷程度,其目的除佐證猥褻事實存在,還可能追究其“傷害罪”。另種情況,如果受害人指控嫌疑人有猥褻行為如肢體接觸類的,但並無影像證據(如影片監控)或旁證支援時,可透過司法鑑定中DNA(如脫落細胞、精液、唾液)同一鑑定協助認定猥褻行為。但若僅僅是非肢體接觸型如透過淫穢下流的語言和動作刺激、調戲時,恐怕司法鑑定無用武之地。
在司法鑑定過程中,如何避免女童受到二次傷害?
經偵查機關等辦案單位委託進行司法鑑定,若涉及對女性未成年人尤其是隱私部位的檢查時,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有關規定,鑑定人必須通知被鑑定人的監護人到場,查體時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查體前,鑑定人首先告知委託人查體相關事宜,並與被鑑定人及監護人進行充分溝通,告知需要檢查的部位、是否會造成二次傷害以及儘量排除心理恐懼和緊張情緒等。為了儘量減少女性受害人心理壓力,鑑定機構儘量指派女性鑑定人員對其隱私部位查體。對於隱私部位查體一般包括徒手檢查和器械檢查(一般為無創),規範查體不會對被鑑定人造成二次身體傷害。
回覆列表
單就法律角度來說,醫療鑑定給出的結論是飲酒後嘔吐物導致呼吸受阻致死,所以並非強姦造成的死亡,估計量刑應該強姦加過失致人死亡,具體量刑跟年齡走,其實法律這個東西就是個數學題1+1等於2的關係。
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說,如果一個女孩死活不跟你走,強姦也很難實施,這其中就要家長反思下如何讓女人保護好自己中,這其實是所有家長的命題,社會的進步變相來說也導致了犯罪成本的降低,如何在複雜的社會降低自身傷害其實是很難的一道題,需要家長與時俱進謹小慎微,讓孩子保護好自己的同時給孩子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畢竟除了強迫還有各種利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