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備註欄未註明建築服務地點和專案名稱的建築服務發票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以2016年第70號公告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中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應取得在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的增值稅發票(含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金額。
而要說明的是,這並非首次作出這樣的規定,早在2016年4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中就已對營改增後增值稅發票開具相關事項作了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
可見,要求在建築服務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的規定,並非是建築服務營改增實施一段時間之後才作出的補充規定,而是在實施以前就早已經明確了的開票規定。自然,這也就是發票取得方日後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的若干應符合的“規定”之一。
擴充套件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透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不能。備註欄未註明建築服務地點和專案名稱的建築服務發票為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以2016年第70號公告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徵管規定的公告》中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應取得在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的增值稅發票(含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專案金額。
而要說明的是,這並非首次作出這樣的規定,早在2016年4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中就已對營改增後增值稅發票開具相關事項作了規定,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
可見,要求在建築服務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的規定,並非是建築服務營改增實施一段時間之後才作出的補充規定,而是在實施以前就早已經明確了的開票規定。自然,這也就是發票取得方日後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的若干應符合的“規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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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以下簡稱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徵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透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列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