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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雨橋評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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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勞動與人事
不請自來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僅是終止或解除期限不確定,其他和普通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模一樣的。
二、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應該遵守普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規則,比如:
三、若是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非試用期內提前30天,某些特殊情形則可以隨時提出解除,比如用人單位限制人身自由,不交或少交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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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郭俊然律師
針對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國務院法制辦8日公佈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十四情形之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五種情形之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以下十四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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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這個問題從勞動關係的角度講,你是把無固定期限的合同看的神秘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還有專案完成合同是一樣的,都是勞動合同,都要遵循勞動合同法,沒什麼特殊的。有的單位管理者利用勞動者對法律的不熟悉,說什麼什麼合同是特殊的,要解除有什麼什麼條件,都是在忽悠人。
如果個人想解除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是在試用期,只需要提出三天就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是單位想解除合同,也要提前三十天向勞動者本人發書面通知,並且要作出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的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補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按1個月,最高補償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簡單來說就是如此,但是在實際中,老闆和員工的鬥智鬥勇何止這些,老闆想少發錢員工想多拿錢,這裡面套路多了去了,騷年們,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