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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梁152270353

    首先,如今社會的傳傳言律師收取高額律師費去“撈人”,這樣的說法已經是在可以貶低性的調侃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律師以自己專業、精緻、有效的法律服務,為其委託人,爭取無罪處理,本身是律師法賦予的權利。其次,一個自然人如果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對這個人來講,肯定會造成有形的和無形的財產巨大的損失,如果律師以專業的判斷這個人無罪,並且律師有效地,使自己的判斷成為現實,無疑肯定會給律師的委託人帶來巨大的經濟收益。律師事先和委託人商定的律師費用,在委託人與律師訂立合同的時候 是委託人自願,承諾支付的,不存在不公平或者是金額超高的問題。再次,律師是依法執業的主體,其能否使得委託人脫離控罪、恢復人身自由,還要取決於司法機關是否認同律師的判斷和所論述的道理。司法機關最終沒有認同律師的判斷和所論述的道理,不能藉此就認定律師在和委託人談論收費時的預判是故意隱瞞真相。

    刑法規定的詐騙罪的罪狀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公私財物。認真比較一下:律師在與委託人討論辯護服務的時候,基於自身對案情的判斷,向委託人保證做到無罪辯護,其目的顯然是為了爭取到合理的收費;最後沒有達到目的,可以說是律師判斷失誤,實踐當中更多的是:枉法司法造成的。委託人沒有達到預期,就會讓律師退還費用,這個其實是不合理的。法律服務和醫療服務有些類似,在醫療服務中幾乎是不會有人因為醫生沒有治醫治好患者的病,而要求退還醫療費用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給律師定詐騙罪,大部分情況下是一種司法歧視。應該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深入改革當中加以根除。

  • 2 # 學做社會人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據我分析1:案中某律師在瞭解案情後,不當或者過分承諾受害人的要求,明知自己不可能達到,卻依然收取鉅額好處費。

    分析2:,他不確定是否能達到受害人的要求,商談好是事辦成了就收錢,事沒有辦成收部分或者不收錢,最後呢,被金錢矇蔽了眼睛,貪得無厭,非法佔有了200萬現金。

    在沒有達到履行的承諾,應該退錢的,結果不退,達到了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了其沒有辦成事的結果。所以屬於詐騙。

    做律師,應該具備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幫助不懂法律的人完成相應的、法律允許範圍內的諮詢和辯護。案中涉嫌犯罪的律師,說白了就是被金錢矇蔽了眼睛,貪得無厭,沒有職業道德和素養,最後導致了走上犯罪的道路,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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