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行橫道你不走,確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透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
1.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街設施”,是指專供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而設定的行人過街天橋或者地道等設施。行人過街設施,把行人透過路口或橫過道路的自由、分散行為,集中到固定地方,徹底實施了行人和車輛的分離措施,排除了人車衝突,既為車輛的安全通行創造了有利條件,也保障了行人透過路口和橫過道路的安全。行人過街設施的設定,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設施水平的重要指標之一,也是體現“以人為本”和疏導交通、衡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學化程度的指標之一。
2.在透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本法第三十八條對車輛、行人的通行原則已有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行人透過設有交通訊號設施的人行橫道路口時,也應當遵守這項通行原則,不能因為有了人行橫道,就不遵從交通訊號的指揮,亂穿亂過道路。人行橫道燈的設定,也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設施水平的指標之一。
3.行人在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時,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這裡所說的“確認安全”,一是不要斜穿或猛跑,要直行透過;二是要注意觀察,目測左右來車的速度和距離,確有安全把握時再透過;三是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有人行橫道你不走,確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第六十二條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透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
1.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街設施”,是指專供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而設定的行人過街天橋或者地道等設施。行人過街設施,把行人透過路口或橫過道路的自由、分散行為,集中到固定地方,徹底實施了行人和車輛的分離措施,排除了人車衝突,既為車輛的安全通行創造了有利條件,也保障了行人透過路口和橫過道路的安全。行人過街設施的設定,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設施水平的重要指標之一,也是體現“以人為本”和疏導交通、衡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學化程度的指標之一。
2.在透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本法第三十八條對車輛、行人的通行原則已有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行人透過設有交通訊號設施的人行橫道路口時,也應當遵守這項通行原則,不能因為有了人行橫道,就不遵從交通訊號的指揮,亂穿亂過道路。人行橫道燈的設定,也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設施水平的指標之一。
3.行人在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時,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這裡所說的“確認安全”,一是不要斜穿或猛跑,要直行透過;二是要注意觀察,目測左右來車的速度和距離,確有安全把握時再透過;三是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