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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肖律師

    你好!

    1、有限連帶責任: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

    2、無限連帶責任:指無限責任企業的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份額時,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二、責任的範圍不同

    ①有限責任,是指以全部財產中的部分財產來承擔責任。

    ②無限責任,是指以全部財產來承擔責任,即有多少財產就承擔多少責任。

    2、債務人關係不同

    ①無限責任說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的是無限責任,是區別於有限責任而言的。

    ②無限連帶責任不僅僅強調債務人對債權人是無限責任的關係,同時強調債務人之間的責任是連帶的。

    擴充套件資料

    無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的認定:

    一、無限責任:

    1、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3、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二、連帶責任:

    1、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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