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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J小姐

    當然能。

    關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很多人搞不懂怎麼回事,今天我就給大家梳理一下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這種情況在實際中是比較少的;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勞動者未特別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裡強調的是“連續”,假如你工作了三年離職了,然後重新入職之後又重新工作了七年,這種情況不算“連續”;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實際應用中,第4點是最最常見的,用人單位為了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減少自己的風險,一般都是延長第二次的勞動合同期限。

    常見的為:與勞動者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由於不確定勞動者的潛力與能力,一般都會盡量縮短勞動合同期限,但也會綜合考慮到試用期的束縛(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兩者結合,簽訂最有利的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會盡量延長勞動和合同期限以防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兩者的利益既一致也衝突。一致的是兩者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同一個目標(公司盈利,個人高薪)在努力。

    衝突的是,用人單位總想著用最少的錢、最低的風險,來實現勞動者價值應用最大化;而勞動者,則是想出最少的力,尋求薪資最大化。兩者可謂是鬥智鬥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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