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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海一粟

    僱員乘坐僱主提供的車輛,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確定賠償責任;僱主對於僱員在此事故中受傷,不承擔賠償責任。1、僱主與僱員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能適用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這裡首先明確的是,本案中的僱主,不屬於用人單位,僱員也不是勞動者。否則的話,這個問題就不需要討論了。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系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應當直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2、僱主就僱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僱員受傷的事實應當發生在僱員從事僱傭活動當中。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僱主對僱員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其一,僱員遭受了人身損害。其二,僱員所遭受的人身損害發生在其從事僱傭活動的過程中。3、本案發生在僱員下班途中,就是下班之後回家之前這段時間。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所謂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就本案而言,僱員下班以後乘坐機動車回家的行為顯然不是“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

    4、僱主提供車輛供僱員下班時乘坐,僱員有選擇乘坐或者不乘坐的權利。因此,雖然肇事車輛是僱主提供的,但是,不能因此認定僱員下班途中仍然屬於“從事僱傭活動”。如果這樣,就會不當地擴大僱主的責任範圍。

    5、本案不能參照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按照工傷處理。因此,本案是侵權糾紛,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及其相關規定;本案不是工傷賠償糾紛,因而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等社會保障法的有關規定。因為,本案屬於侵權糾紛,不存在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的法理基礎。僱主責任由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法調整,其目的在於平衡社會利益,並最終確保所涉及到的各種社會利益的平衡發展,避免某種社會利益的實現以損害其他社會利益為代價。工傷賠償屬於社會法中的社會保障法調整,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以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正常進行。因此,在法律上,並不存在侵權行為法參照適用社會保障法的法理基礎。

    (圖片來自網路,特此說明)

  • 2 #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樣的事情,首先需確定僱主給僱員辦理了工傷保險沒有。既使沒有辦理工傷保險,僱員乘坐僱主提供的車輛下班出了交通事故,從勞動關係這一塊來說,僱主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從僱員角度說,這次事故屬於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的竟合,僱員可以依據賠得多與少或賠得快與慢去選擇一個賠償法律關係展開索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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