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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00分百分享

    加薪有兩種,一種是升職加薪,如果沒有變籤合同,再降職降薪,公司就不合法,可以加以佐證,主張公司繼續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另一種是職位沒有變動,工資小幅浮動,那是正常現象。

  • 2 # 朱禮華談勞動仲裁

    你的問題其實涉及到了勞動合同的變更。

    薪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嚴格來講,加薪或者降薪,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均應該雙方協商一致,也就是說需要勞動者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原則上並不需要重新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一般不會對加薪有什麼意見和異議,所以即便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就加薪簽訂補充協議,也不會產生什麼糾紛。一些管理比較規範的企業,往往會給員工出具一份調薪(加薪)通知單,並讓員工簽收,這份調薪通知單嚴格上來說也並不能作為補充協議,因為它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意思的表示。

    實踐操作中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甚至是訴訟的往往是降薪,因為一般來說,沒有幾個勞動者是心甘情願被降薪的。

    那麼是不是降薪就一定違法呢?也不一定!

    1、依照績效考核方案降薪

    如果用人單位頒佈了績效考核方案,勞動者也簽字認可了,勞動者因為績效降低而被用人單位降工資,用人單位的違法風險就不大。

    在這裡,績效考核方案雖然是由企業單方面制定的,但起到了修改勞動合同條款的作用,相當於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不過還是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加上一條,“甲方制定的績效考核方案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一經乙方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2、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工資

    用人單位如果以企業效益不好等理由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則存在很大的風險,即便是員工簽收了調薪通知書,也並不代表員工就同意了被降薪,或者說員工同意就被降薪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了,用人單位涉嫌違法。

    3、調崗降薪

    在實踐操作中,降薪往往是伴隨著調崗的。也就是用人單位因為種種原因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通常是降職或者調整到要求降低的崗位),比如以前是經理,現在調整為主管;以前是業務一線的崗位,現在調整為後勤保障等等。

    而調整崗位後,工資隨之也就降低了。

    對於這種情況,原則上也需要用人單位與員工達成一致,如果達成一致,就視為雙方已經合法地修改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就不存在違法。

    但用人單位和員工都需要注意一個“事實調崗”的問題,也就是如果用人單位調整了勞動者的崗位,而勞動者當場並未提出異議,到達新崗位履職超過一個月,就視為勞動者已經同意被調崗了,用人單位根據新崗位的薪資標準來給勞動者發放工資,就基本沒有違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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