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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0分百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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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朱禮華談勞動仲裁
你的問題其實涉及到了勞動合同的變更。
薪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嚴格來講,加薪或者降薪,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均應該雙方協商一致,也就是說需要勞動者同意,並簽訂補充協議(原則上並不需要重新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勞動者一般不會對加薪有什麼意見和異議,所以即便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就加薪簽訂補充協議,也不會產生什麼糾紛。一些管理比較規範的企業,往往會給員工出具一份調薪(加薪)通知單,並讓員工簽收,這份調薪通知單嚴格上來說也並不能作為補充協議,因為它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意思的表示。
實踐操作中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甚至是訴訟的往往是降薪,因為一般來說,沒有幾個勞動者是心甘情願被降薪的。
那麼是不是降薪就一定違法呢?也不一定!
1、依照績效考核方案降薪如果用人單位頒佈了績效考核方案,勞動者也簽字認可了,勞動者因為績效降低而被用人單位降工資,用人單位的違法風險就不大。
在這裡,績效考核方案雖然是由企業單方面制定的,但起到了修改勞動合同條款的作用,相當於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不過還是建議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加上一條,“甲方制定的績效考核方案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一經乙方簽字,即發生法律效力”。
2、用人單位單方面降低工資用人單位如果以企業效益不好等理由單方面降低員工工資,則存在很大的風險,即便是員工簽收了調薪通知書,也並不代表員工就同意了被降薪,或者說員工同意就被降薪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了,用人單位涉嫌違法。
3、調崗降薪在實踐操作中,降薪往往是伴隨著調崗的。也就是用人單位因為種種原因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通常是降職或者調整到要求降低的崗位),比如以前是經理,現在調整為主管;以前是業務一線的崗位,現在調整為後勤保障等等。
而調整崗位後,工資隨之也就降低了。
對於這種情況,原則上也需要用人單位與員工達成一致,如果達成一致,就視為雙方已經合法地修改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就不存在違法。
但用人單位和員工都需要注意一個“事實調崗”的問題,也就是如果用人單位調整了勞動者的崗位,而勞動者當場並未提出異議,到達新崗位履職超過一個月,就視為勞動者已經同意被調崗了,用人單位根據新崗位的薪資標準來給勞動者發放工資,就基本沒有違法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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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薪有兩種,一種是升職加薪,如果沒有變籤合同,再降職降薪,公司就不合法,可以加以佐證,主張公司繼續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另一種是職位沒有變動,工資小幅浮動,那是正常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