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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630091671214

      

    1.購買和交付的義務  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租賃物的選擇,與供應商籤簽訂租賃物的買賣合同,購買租賃物。而且在未經承租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變更購買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的內容。在融資租賃實務中,雖然是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然而在法律關係上,交付租物的義務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該義務由供貨商代為履行了。  

    2.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平靜佔有、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中國《合同法》第245條規定:“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就在於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權,這是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應該承擔的主要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出租人不得妨礙承租人依照融資租賃合同所擁有的承租權,也不得擅自變更原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條件。  (2)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租賃物擁有獨佔使用權,而且對使用租賃物所取得的收益可以獨立處分。  (3)出租人應保證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不受第三人的干擾。出租人轉讓租賃物所有權的,融資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出租人將租賃物設定抵押時,出租人抵押行為不得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承租人的使用收益權可以對抗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當然,承租人在行使上述權利時,應以不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為限。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如果受到對租賃物享有合法權利的人的干擾,出租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3.對承租人的協助義務  在供貨人出現拒絕交貨、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的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書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將根據其與供貨人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將其對供貨人的索賠權轉讓給承租人的規定,協助承租入辦理索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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