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思想空間

    如果證人不出庭作證,在民事訴訟中,有可能承擔敗訴的風險。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分為: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其中證人證言是指知曉案件事實並應當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傳喚到法庭作證的人,證人就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必須是瞭解案件事實的人;證人證言必須是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如意識不清,欠缺語言表達能力等不屬於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思的人);證人證言必須結合其他證據得到印證後,才能作為證據採納,單獨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證人證言,只有證人出庭親自就案件事實作證陳述,並且要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法庭才會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加以採納。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對證人證言理解有偏差,認為只要證人將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親筆書寫成書面文字,簽字加手印遞交法庭就可以作為證人證言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證據效力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證人僅僅將自己知曉的案件事實以書面文字作為證據形式遞交法庭,這不是證人證言而是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的證據。例如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就是書證,他的證據效力是以合同中所記載的能夠反映雙方協商意思表示的思想內容展現出來的。當事人將證人所寫書面文字作為證據是以文字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證人證言是證人出庭面向法庭就自己所知曉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出的語言陳述,並且在陳述過程中要接受法官、律師就案件事實所提的詢問,從而查明或判斷證人是否真的知曉案件事實。如果證人因種種原因不願出庭作證,僅僅以書證形式作為證據,那麼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對方當事人或代理律師很容易以證人證言不符合法定的證據形式未能親自出庭為由否定證據的效力,當事人就會面臨敗訴風險。

    目前,中國的《民事訴訟法》沒有強制規定知道案件事實的人必須出庭作證,這就給證人證言這種形式的證據效力打了折扣。同時,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又出現不少虛假作證的證人證言案例,這就要求法庭在將證人證言作為證據採納時,必須要結合案件中的其他證據形式加以印證,綜合審查判斷證人證言證據真實性後才能確定是否加以採納。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用姜水洗臉、有什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