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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梓陽

    不可以的。

    根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第五條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第七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第八條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所以,一個經營者只能辦理一張農藥經營許可證,一個許可證對應一個經營場所;再開一家分店不在同一個地址使用一個證,屬於無證經營。

  • 2 # 農保姆

    現在國家對經營農藥的要求越來越嚴格,經營農藥的必須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根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第一章第五條 規定,農藥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藥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藥經營許可證。

    但是,該辦法還規定,第五章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二)農藥經營者在發證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

    由此可見,對於已經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來說,只要是在發證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也就是再開一家或者幾家門店的,不需要再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辦法還規定,設立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即第二章第七條 (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二)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也就是說,開設分店的經營人員和場所需要符合以上規定。

    另外,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當註明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等事項。如果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時候,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農藥經營許可證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

  • 3 # shixy觀滄海123

    看題主的問題,據我判斷應該說的是農藥零售企業吧!

    具體一些來說,是可以的,雖然農藥經營許可證是一個企業一張證,但分店需要是在發證機構下轄區域內才可以;但有一點需要注意的,你要具體瞭解一下企業所在區域內對於農藥零售店鋪有沒有什麼要求,據我所知,有些地方的區域對於農藥零售店鋪數量有一定限制的,

    但如果是在其他區域省市內,是不可以的,而且就算分支機構想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也是不行的,因為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想辦也辦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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