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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楊教授說球

    炒掉一個人,關鍵的不是如何和他說,而是要準備好相應的賠償,讓人把該休的假休完,該拿的錢拿夠,員工自然接受,去找下一份工作。

    首先要做好補強員工的準備,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要求,給與員工相應的補償。

    然後可以找個合適的理由,比如公司的業務方向需要作出調整,需要精簡人員,現在只能把一部分的員工辭退,希望大家好聚好散。

  • 2 # 律師講法

    首先,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這兩種情況是說,在合同期滿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或協商一致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種情況是說,如果勞動者有過錯,並且屬於比較重大的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此種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全面蒐集證據並留存,以防有仲裁或者訴訟發生。

    第三,《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這種情況是指非勞動者過錯,但源於能力,職位等客觀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最後,總結一下,不知道你想解除和員工勞動合同屬於哪種情形,要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法律規定解除,如果存有經濟補償的情形就要及時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一旦仲裁或者訴訟,就牽扯的是賠償,賠償標準一般為經濟補償的兩倍,得不償失了。

  • 3 # 老屁孩標哥

    在我的工作經歷中,與員工建立明白的"契約關係"是解決企業和員工問題的基礎,契約雙方都有明確的相互承諾,企業要求員工具備三條,一是履行職責的能力,二是主動積級合作,三是滿足能力要件。同樣,員工可以要求滿意的薪水,工作環境和成長的路徑。雙方都有權解除協議。勉強的合作對雙方都有害。解聘一個員工,不是否定他個人,而是承認雙方無法互利合作。當然,更善良的方法是幫助員工重新做一次職業規劃,讓他充滿信心去走向更好的未來。文中所有的他可以換成她。至於按照國家的勞動法規定的程式去執行人事手續就不用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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