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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學館

    平等是相對什麼的平等?

    相對公法而言,公法是指調整相互有隸屬關係的主體之間的法律,比如稅務局與納稅人,城管與小商販;他們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這是一種不平等的關係。

    相對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等級制而言。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存在著明顯的等級制度,奴隸與自由民、平民與貴族之間存在著完全不對等的權利與義務。

    相對身份特權而言。有些人因身份而享有特權。比如早期的嫡長子制,只有嫡長子才有權利繼承爵位、財產,併成為一家之主;女子沒有繼承權,沒有選舉與被選舉權等,民族、性別、家庭背景、宗教信仰等身份都可以成為產生不平等的理由。

    相對於所有制不同而言。不可否認的是,國有企業比民營企業更容易獲得政府的支援,也更容易獲得特權。尤其是在改革開放之初,由於計劃經濟的慣性,國有企業影響著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他們在與民營企業的交易中往往處於優勢地位。

    平等又該是怎樣的平等?

    在民法的世界裡,所有人都褪去身份、性別、年齡、民族等外衣,只剩下一個抽象的“法律人格”,所有的“法律人格”都是平等的。因此,民法世界與現實世界是不同的,現實世界中的造成不平等的財富、權力、智力等因素並不存在於民法的世界之中。只有平等主體之間自願發生的民事法律關係,才被民法世界所接納、承認和保護。

    形式上的平等表現為平等主體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同樣的義務,同等情況同等對待。這是對於平等最基礎的要求,也是確保實現平等最重要的一道防線。它的要求最為簡潔明確,“一刀切”的粗暴方式固然會產生許多偏頗和不合理的現象,可也制止了更多的暗箱操作與肆意而為。

    實質上的平等:實質上的平等也叫“條件的平等”,是指為了矯正一味地僵化的保障形式上的平等而造成的事實上的不平等,比如工作中將懷孕的婦女與正常的男性等同視之,選舉或表決時忽略少數族群或群體人數少的事實而按照票數計算結果。實質的平等就是要“差別對待”。

    實質平等是對形式平等的補充,只有形式平等造成畸形的“平等”時,實質平等才會出現。同時,實質平等又是形式平等的深化、它們都是對“法律人格絕對平等”的實踐。實質平等看似突破了形式平等,內在的邏輯卻是出於維護形式平等的目的。對弱者的傾斜看似損害了強者的利益,但是卻可以維護整體秩序的安定,從而使強者也獲益,形式上的平等得以繼續下去。

    如向經濟條件好的人收取較高的稅金,對沒有收入或者收入較低的人發放補貼,看似是損害強者、保護弱者,實質上卻用這種方式安撫了沒有收入的人,使他們不至於製造動亂,使大多數人得以正常的工作生活。否則,真如歷史上反覆上演的無產者暴動,血腥革命的話,必然是兩敗俱傷。

    沒有形式化的平等,實質平等就是無源之水,沒有實質平等,形式平等也就只會變成一個“符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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