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教育局辦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然後,到民政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法人資格的非政治組織 申辦材料 1、申辦報告、辦學章程和發展規劃; 2、舉辦者及擬任校長(負責人)、擬聘教師和財會人員、管理人員和資格證明。 3、辦學專業設定、課程計劃(培訓計劃)和使用的教材; 4、擬辦教育機構的資產證明和辦學風險擔保證明; 5、辦學場所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 6、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稽核材料; 7、有設校董事會的民辦教育單位的校董事成員名單,有聯合舉辦的機構,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 辦理指南 1、申辦者提交申辦報告、辦學章程、發展規範等材料,領申請; 2、申辦者提交人員、場地、資產及有關待業部門的稽核材料; 3、現場察查辦學場地; 4、稽核、發證。 一 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的試辦審批。受理範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具有本區常住戶口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的公民個人。受理程式: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辦者的辦學申請(含按暫行規定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2.對申報材料齊全、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要求的,組織社會力量資質審查機構或有關專家集中評議;3.區教育局根據評議結構和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結構和佈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審批;4.向審批同意試辦的社會力量辦學的教育機構頒發批文和《辦學許可證(試辦)》並予以公告,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報市教委備案。二 試辦的教育機構申請正式建校審批。受理範圍:試辦期滿的社會力量辦學試辦教育機構受理程式:1.由申辦者向區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書面申請,並提交辦校一年的自查總結;2.區教育局組織社會力量辦學資質審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年審;3.年審合格的,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並予以公告和報市教委備案;年審不合格的,根據試辦情況可作延長試辦期、取消辦學資格等處理。三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科審批。受理範圍:取得《辦學許可證》(不含試辦)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受理程式:1.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提交增設專業(學科)的書面申請;2.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填寫社會力量辦學學科審批表;3.經有關機構或該專業(學科)兩名以上專家審批;4.區教育局根據合理的教育結構和佈局審批。四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解散審批。受理範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申辦者。受理程式:1.申辦者提交停辦的書面申請;2.區教育局審批;3.經批准後,由教育機構和舉辦者負責妥善安置學生,並對教育機構的財產進行清算;4.核准解散的教育機構予以公告,報市教委備案。並通知教育機構交回辦學許可證及印章,予以封存。五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廣告審批。受理範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受理程式:1.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填寫“社會力量辦學及其他教育機構招生廣告審批表”;2.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稽核同意;3.區教育局批准。
到教育局辦理《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然後,到民政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法人資格的非政治組織 申辦材料 1、申辦報告、辦學章程和發展規劃; 2、舉辦者及擬任校長(負責人)、擬聘教師和財會人員、管理人員和資格證明。 3、辦學專業設定、課程計劃(培訓計劃)和使用的教材; 4、擬辦教育機構的資產證明和辦學風險擔保證明; 5、辦學場所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證明; 6、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稽核材料; 7、有設校董事會的民辦教育單位的校董事成員名單,有聯合舉辦的機構,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 辦理指南 1、申辦者提交申辦報告、辦學章程、發展規範等材料,領申請; 2、申辦者提交人員、場地、資產及有關待業部門的稽核材料; 3、現場察查辦學場地; 4、稽核、發證。 一 社會力量舉辦教育機構的試辦審批。受理範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具有本區常住戶口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的公民個人。受理程式: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辦者的辦學申請(含按暫行規定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2.對申報材料齊全、基本辦學條件達到要求的,組織社會力量資質審查機構或有關專家集中評議;3.區教育局根據評議結構和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結構和佈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審批;4.向審批同意試辦的社會力量辦學的教育機構頒發批文和《辦學許可證(試辦)》並予以公告,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報市教委備案。二 試辦的教育機構申請正式建校審批。受理範圍:試辦期滿的社會力量辦學試辦教育機構受理程式:1.由申辦者向區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書面申請,並提交辦校一年的自查總結;2.區教育局組織社會力量辦學資質審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年審;3.年審合格的,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並予以公告和報市教委備案;年審不合格的,根據試辦情況可作延長試辦期、取消辦學資格等處理。三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學科審批。受理範圍:取得《辦學許可證》(不含試辦)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受理程式:1.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提交增設專業(學科)的書面申請;2.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填寫社會力量辦學學科審批表;3.經有關機構或該專業(學科)兩名以上專家審批;4.區教育局根據合理的教育結構和佈局審批。四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解散審批。受理範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申辦者。受理程式:1.申辦者提交停辦的書面申請;2.區教育局審批;3.經批准後,由教育機構和舉辦者負責妥善安置學生,並對教育機構的財產進行清算;4.核准解散的教育機構予以公告,報市教委備案。並通知教育機構交回辦學許可證及印章,予以封存。五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的廣告審批。受理範圍: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受理程式:1.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填寫“社會力量辦學及其他教育機構招生廣告審批表”;2.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稽核同意;3.區教育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