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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529361485324

    我們先看看,能不能不同意這個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有這麼一條規定的: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可見,如果公司單方面要求延長試用期,等於是重新約定了試用期的時間,這就屬於違法行為了,勞動者是可以不接受的。

    那是不是就一定不能延長試用期了?

    這倒不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給這個情況指明瞭方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也就是說,如果公司提出了這個要求,而且勞動者也願意接受,那麼雙方可以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延長試用期。

    考慮到公司有權根據勞動者不符合聘用條件而辭退的情況,很多勞動者就會“被迫自願”延長試用期,所以貼心的《勞動合同法》又給出了指導: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題目中說的勞動合同是一年的,根據這個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勞動者已經在公司完成了兩個月的試用期,所以已經不能再延長了。

    建議題主和公司協商,把轉正的事情解決了,畢竟現在你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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