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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帥氣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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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風116067626
謝你邀,但是因為你描述的不是很清晰,也不好說合理與否。
地面車位每年1500租,在某些沿海發達地區的中心地段小區,其地上車位的年租金差不多就是這個價位。
你這個問題,問合理與否,要看幾個方面?
一、這個地面車位是什麼性質
但是,如果物業說和居委會簽訂合同,這就屬於胡說八道了!
居委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它沒有權利將你所在小區的地面車位委託物業公司出租。
二、換位思考,如果作為車主,我會先反問
既然是小區地面車位,你物業收租金,是受誰的委託?居委會?拿出協議來,拿出收費依據來;
如果是受開發商委託,拿出產權證明來,證明這些地上車位歸開發商所有;
如果是利用小區道路、場地劃出的車位,拿出業主大會的決議來,以及授權物業公司收費的證明
如果都拿不出來,你可以直接向當地價格部門投訴,就說你小區有違規收取車位費的情況,要求他們前來核查糾正。
一、不合理
公共停車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的,物業公司不得再私自收費的,除非提前已經徵得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的才可以收費的。
二、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三、補充說明
如果物業公司取得規劃部門的審批那麼在小區內劃分車位收取費用合法。
《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由該規定的第二款規定,可以看出《物權法》允許開發商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方式將車庫的所有權轉讓業主,而可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的前提條件,從法律上講必須對車位、車庫擁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因此,物權法實際已將車位、車庫的所有權授予給了房地產開發商。當然房地產開發商所擁所有權的車位(包括地面)、車庫僅限於在設計規劃時已經被規劃部門稽核同意作為車位、車庫的部分。
如果開發商在設計時未將小區的某些空地設定為車位,而在建造後臨時將有關空地(包括道路等)用於停車位,而該改變規劃又沒有得到規劃部門的批准,則開發商及物業管理公司無權通過出售或出租或贈與的方式將該車位所有權轉讓給某個業主,因為該空地屬於全體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