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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農民北漂生活

    如果物權人去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後,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XX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有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出登記”的政策規定,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家庭成員內部對推舉代表人意見不一致、存在糾紛的,待協商一致後再進行確權登記。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農戶承包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具體要以XX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有關“因承包地滅失或者承包農戶消亡的”政策規定,由發包方提出申請,經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稽核批准後,依法辦理登出登記,並記載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擴充套件資料物權人去世後的確權登記(以安徽省合肥市長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為例):1、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歸集體經濟組織;2、承包戶個別成員死亡、外嫁、外地入贅以及因讀書、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戶籍外遷的,均不影響原土地承包關係,不得強行收回承包土地;3、二輪承包後,戶主因死亡等原因發生變化的,以現有戶主姓名登記併發證。《土地承包法》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中央部署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主要目的是:依法健全土地用益物權登記制度,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強化對農村耕地等各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保護,發揮土地承包經營權效用、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個人權利,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同時,也是為了在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基礎上,探索建立歸屬清晰、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農村產權制度,為規範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規模經營發展奠定基礎。

  • 2 # 東北黑土地

    按照土地承包法規定,全戶消亡戶土地要交還給村集體,由村集體對外發包。這是國家法律的規定,也是《農安縣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清收實施方案》的要求,此項工作今年必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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