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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雁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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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快樂的男人189
教師開除、校長撤職,還想到哪一招?還要怎樣?把老師槍斃了?還是把這個你們認為屬於校長和老師的學校推大炮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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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雨帆142
是運動會間歇,10歲孩子去吊雙槓,被四個同學給推倒,造成骨折,必須要動手術。那四個孩子的家長說孩子買過保險,醫療費用他們就承擔社保及保險公司賠付後的剩餘部分,其他誤工費啥的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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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北國清雪
孩子受這樣的傷必須由學校出面了,先找到這幾個同學家長和那個受傷小同學的家長,大家一起坐下來協商孩子治療骨折的醫藥費用問題,一般情況下雙方就醫藥費用分配問題很難達成一致?因此,就只有申請法律援助或者是裁決了!至於怎麼樣劃分那四個學生的主次責任?就應該調查是哪個學生先起的《推》的提議,哪個先動的手?實在不行就各打五十大板吧。最後只有諮詢律師了,畢竟律師在這個責任劃分方面是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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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三水三心
由於一些具體的細節並不清楚,我們僅能從大致描述中,對可能存在責任的相關方面,進行一些分析。
01推倒10歲男孩的4個同學是這次責任事故的主要責任者。一般來講,10來歲的孩子,相互之間調皮甚至捉弄一下,都是很正常的。我在一個學校工作的時候,就發生過一個孩子在跑,另一個孩子逗他玩,伸腳一勾,那個跑的孩子摔倒在地上,導致門牙斷了兩顆。由於是恆牙,種植牙等各種費用,是一筆巨大的數字!
但雙方家長都非常理智,自行協商就解決了——這本來也不能責怪學校啊!
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在這起事故中,學校的設施裝置有沒有問題,比如,單槓斷了造成損害;管理組織是否到位:有沒有安全預案,提前有沒有安全教育,在運動會組織過程中有無安全管理措施,事故發生後的緊急處理有五名下的等等!
如果這些都沒有,那麼,學校,肯定是應該承擔一定責任的——請注意,這種責任,只能是次要責任,一般來說,按照司法實踐,應當是低於20%的責任。
如果學校的組織與管理都是非常到位的,那麼,學校就沒有責任,自然也就不應該賠償,因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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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FM社會民生頻道
先搞消楚原由,如果真是四位同學造成的,那就由四位同學共同承擔後果,如他們年齡小還負不起責任,就由監護人負責!
回覆列表
應該是校方和四個推人的孩子(如果年紀還小由家人代承擔)共同承擔責任,包括孩子的治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孩子父母在照顧骨折孩子期間的誤工費、路上來回車費等等,而且還得等骨折癒合後再進行傷殘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