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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422996847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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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藍風24
從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法律特徵分析,二者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生效條件不同。債務轉移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移的協議都要取得對方的同意,否則,債務轉移不生效。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或債務人達成代替清償債務的協議,但並沒有轉讓債務。即使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但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
第二,債務人與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債務人已經成為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的地位,債務人將退出該合同關係,原合同關係將消滅。若使部分轉讓,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係成為債務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不是合同的債務人。對於債權人只能將第三人作為債務履行的輔助人而不能將其作為合同當事人。
第三,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的責任不同。在債務轉移的情況下,第三人已經成為合同關係當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債務人可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債務人,那麼債權人便不能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時,當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對於債權人來說,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只能要求債務人承擔第三人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1.中國合同法的制定理念中嚴格遵守合同的相對性。《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這條條款位於合同的履行一章,因此可以推斷立法者將向第三人給付作為履行債務的一種方式加以確定。在普通的合同類別中,只要合同訂立過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且符合法律規定,未經第三人同意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2.在特殊合同的單行法規中,突破了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如保險法,海商法等。中國的保險法採取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三分的體系。《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過程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上述兩條條款可見,保險法仍然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限定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但是被保險人仍然具有保險利益請求權的第三人。《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可見一般情況中,對第三人給付利益的合同成立並不以第三人同意為要件,應當嚴格恪守合同相對性原則。只有在一些特殊合同的單行法中,如保險法的上述情況,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但這種情況如上所述,極為苛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