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已經沒這回事了。
國務院2002年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確實規定了“已經辦理登出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應予查處。但一直以來,只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曾經根據1991年的檔案設定了四年一換照的制度,即,只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曾經實行過四年有效期限的制度。2011年11月生效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未再保留四年一換照的制度。工商總局同期釋出的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相應取消了“營業執照有效期”一欄。也就是說,從此時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再實行有效期制度。
企業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則從未實行過有效期限制度。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官網公佈的新版營業執照圖樣企業註冊局,很清楚地表明現行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均無“營業執照有效期”一欄。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除非自己依法申請辦理了登出登記,或者被工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否則,營業執照長期有效,不存在營業執照過期失效以至變成無照經營的問題。
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合夥期限”,公司制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營業期限”,國有集體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期限”,以及各類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欄在某項許可經營專案後面括號附註的該經營專案“有效期”,均不屬營業執照有效期限。以上企業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合夥期限”、“營業期限”、“經營期限”及某經營專案有效期屆滿後未辦理相應登記的,不影響其營業執照的有效性,而只能認定為未按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登記,而不能按無照經營處理。
2014年3月1日之前,實行了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制度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未按規定辦理個體工商戶驗照或企業年檢的,會被收繳或吊銷營業執照。但是,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即使未按規定辦理驗照或年檢,只要工商機關未依法作出收繳或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其營業執照就仍屬有效。況且,自2014年3月1日始,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制度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已被廢止,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對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未按規定申報年度報告的,未再設定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而是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按照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規則,個體工商戶、企業即使未辦理2012年度及之前年度的驗照、年檢手續,只要工商機關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未作出收繳或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在2014年3月1日之後就不能再以其未申辦驗照、年檢或年度報告手續為由收繳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句話,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不存在營業執照過期失效的問題。
其實,已經沒這回事了。
國務院2002年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確實規定了“已經辦理登出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後未按照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擅自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應予查處。但一直以來,只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曾經根據1991年的檔案設定了四年一換照的制度,即,只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曾經實行過四年有效期限的制度。2011年11月生效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未再保留四年一換照的制度。工商總局同期釋出的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相應取消了“營業執照有效期”一欄。也就是說,從此時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再實行有效期制度。
企業營業執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則從未實行過有效期限制度。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官網公佈的新版營業執照圖樣企業註冊局,很清楚地表明現行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均無“營業執照有效期”一欄。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除非自己依法申請辦理了登出登記,或者被工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否則,營業執照長期有效,不存在營業執照過期失效以至變成無照經營的問題。
合夥企業營業執照上的“合夥期限”,公司制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營業期限”,國有集體企業營業執照上的“經營期限”,以及各類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欄在某項許可經營專案後面括號附註的該經營專案“有效期”,均不屬營業執照有效期限。以上企業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合夥期限”、“營業期限”、“經營期限”及某經營專案有效期屆滿後未辦理相應登記的,不影響其營業執照的有效性,而只能認定為未按規定辦理登記事項變更登記,而不能按無照經營處理。
2014年3月1日之前,實行了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制度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未按規定辦理個體工商戶驗照或企業年檢的,會被收繳或吊銷營業執照。但是,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即使未按規定辦理驗照或年檢,只要工商機關未依法作出收繳或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其營業執照就仍屬有效。況且,自2014年3月1日始,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制度和企業年度檢驗制度已被廢止,改為年度報告制度。對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未按規定申報年度報告的,未再設定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而是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按照從舊兼從輕的法律適用規則,個體工商戶、企業即使未辦理2012年度及之前年度的驗照、年檢手續,只要工商機關在2014年2月28日之前未作出收繳或吊銷其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在2014年3月1日之後就不能再以其未申辦驗照、年檢或年度報告手續為由收繳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句話,個體工商戶、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目前不存在營業執照過期失效的問題。